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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3-18 14:16:01 来源: 作者: 点击率:

于加强全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县直学校:

为规范全县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幼儿园的科学管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确保学生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人资格管理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招生办学。根据教督[2007]5号文件规定, 2008年对所有民办学校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原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未参加年度检查,按照自动停办处理,其办学许可证一律废止。县教育局将对无证办学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取缔。

2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园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申办民办学校必须向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社管办)提出申请,县社管办按照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设置标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认定符合办学条件后方可批准发证。

二、师资队伍管理

1幼儿园教职员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卫生部门认可的健康证书。

2幼儿园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非幼儿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保健员和财会人员应具有初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专业培养和培训,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校舍管理

1民办学校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场地消防安全须经当地消防部门出具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2校园要有围墙(或围栏),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合理;园舍建筑富有儿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应有活动室、保健室、盥洗室、水冲式厕所等辅助设施。所有房舍安全、适用,配备标准课桌凳、教() 具、图书等。

四、财务管理

1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费[2007]232号文件规定,只准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取伙食费。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县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民办学校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独立的帐目,每学期结束后一月内要将收支情况财务报表向县社管办报告并接受监督。

五、安全管理

1幼儿园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2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园舍及设施、设备,加强对交通、饮食、用电、游戏玩具、防火、防中毒、防传染病等知识的教育,全面落实覆盖幼儿园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

3幼儿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入园,幼儿园不准使用校车接送幼儿,确保幼儿安全万无一失。

六、教育教学管理

1幼儿园要根据幼儿教育自身的特点,每学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对教师的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辅导等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2幼儿园教学要遵循幼儿教学规律,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有“小学化”倾向。

3幼儿园一般实行属地招生,就近入园的招生原则。

 

 

金寨县教育局  

OO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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